猪饲料傍名牌 被起诉赔八千
作者:仲苑 山亭 发布时间:2011-05-12 浏览次数:346
5月10日下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杨某、龚某两人告上法庭,认为两人在经营中大量生产、销售假冒“恒顺”牌饲料产品,侵犯了“恒顺”注册商标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从去年4月份起,被告杨某租用龚某的房子加工销售醋糟,由于“恒顺”的牌子响,杨某就找人在包装袋上印上“恒顺”二字,出售给养猪人。去年底,杨某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并被罚款6084元。
法庭上,被告杨某强调自己没有文化,不懂法律,生产销售的醋糟是从中间人手中购买的“恒顺”醋糟,并没有给原告带来什么经济损失,并请一名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恒顺醋业则向法庭提供了被告杨某假冒“恒顺”商标的相关证据。原告认为, 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被告从外面购进半成品进行加工,最后用带有恒顺商标的包装销售出去,自始至终没有自己的品牌。被告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价格低,质量次,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损失无法计算。此外,第二被告将房屋租给第一被告作为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房内有生产设备,租用时间也较长,第二被告应当知道出租房的情况,因此,两被告存在利益关系,第二被告也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经法庭调解,被告杨某承认自己侵犯了原告恒顺醋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赔偿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8000元;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龚某与杨某合谋,原告放弃对龚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