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法院:少年庭多种调解方式并举取成效
作者:李晓韫 发布时间:2011-05-12 浏览次数:228
“以调解促进刑事案件解决,以调解保护受害人利益”,始终是鼓楼法院少年庭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严格贯彻的指导思想。在统一思想指导下,2008年、2009年、2010年该庭连续三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均为百分之百。既妥善解决了刑事案件,又兼顾了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做法有:
1、释法明理,明辩式调解。
调解不是和稀泥,更不是蒙骗当事人。很多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他们对法律不了解,对赔偿标准不了解,又很难一下子对法官产生完全的信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显得十分犹豫,希望通过判决的方式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针对这样一类案件,主审法官会将调解的重点放在释明法律上,注意客观公正,不带感情色彩,将法律规定以及赔偿标准给予详尽地讲解,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律师或者网络查询验证。当事人一旦明确了自己的客观权利义务,便会从内心信任法官,从而愿意认真考虑法官提出的可行性意见,为调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2、情理并用,触动式调解。
有一些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比较了解,但常常为“争一口气”或者“讨个说法”才使纠纷难以顺利解决,特别是被害人通常认为,只有让被告人承担刑罚才算得到公平。在此类案件的调解中,主审法官通常并不急于调解,而是首先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使当事人充分倾诉委屈,完全宣泄情绪,而法官则会耐心倾听并表示理解。继而通过对法律、道德和风俗的阐释,使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推己及人,宽容豁达,最终达成调解。
3、上下联动,连贯式调解。
少年庭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自觉形成了自下而上的联动式调解模式。即遇到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难于调解的案件,如果主审人调解不成的,合议庭成员会加入调解;合议长庭调解不成的,庭长会介入协调;庭长也调解不成的,分管院长会参与调解。此类案件当事人往往会被法官们的真诚所感动,会对法院的工作方式所信服,最终接受法院的调解建议。这一特殊的工作方法,使得一小批很难调解的案件也得以顺利调解解决。
4、内外配合,协动式调解。
少年庭的法官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也取得了良好的调解效果。除了在法庭上充分发挥代理人、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亲朋好友的作用,共同协助法官调解外,遇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案件会组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相关人员参与调解;遇在校园里发生的案件会组织校方人员参与调解;遇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案件会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案件调解。各方面社会力量均全力协助法官处理案件,为推进“大调解”机制的实施贡献了各自的力量。
除上述系统的方法外,鼓楼法院少年庭还通过及时总结调解经验,跟踪调解履行情况,与其他法院少年庭交流调解成果等多种方式,探寻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运用的新思路,为今后保持高调解率作好充分的工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