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认定
作者:谭毅 发布时间:2012-11-08 浏览次数:1015
彩云服饰有限公司在A市设立了一个服装销售点,聘请张某为店长、李某为店员,并将该服装销售点交与两人经营、管理。 店内张贴的卖场管理制度规定了员工的主要工作及责任,并指出如果造成公司货品短缺的,店长店员各按销售价格一半进行赔偿。在经营中发现货品出现短缺。公司就店内商品被盗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排除了入室盗窃的可能。彩云服饰有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彩云服饰有限公司发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彩云服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按短缺货品的销售价赔偿短缺损失。
劳动者以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作为谋生之手段。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直接动机则在于利用劳动者所具有的对自己有用或有利的某种特殊能力,使其为自己创造财富与价值,创造经济效益和市场利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不仅具有财产或经济关系的内容,而且具有人身依附性、隶属性和纪律约束性等特性。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际不平衡性,以及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实际不对等性,使得国家行政机构在对待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问题上,不是像对待普通民事合同那样采取放任的态度,而是主动干预与介入。对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适用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必须要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其一,劳动者要有过错。即劳动者对于自己应承担的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履行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的过错状态。所谓故意违约,是指劳动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违约,且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但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违约后果的发生。比如劳动者应当知道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会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和经济利益,但仍然不辞而别。所谓重大过失违约,是指劳动者应当知道或能够预见其行为构成违约,但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外单位人员接触过程中,却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或盲目信任他人,随意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从而构成了违约。
其二,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即劳动者客观上存在着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说,尽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不得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活动。但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用人单位指定和分派的劳动,却是劳动者应尽的合同义务,故而劳动者拒绝从事和履行用人单位的生产活动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即构成了严重违约。用人单位不仅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规章和纪律对劳动者进行处罚,而且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实际上是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外化表现,它表明劳动者在对待自己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问题上,由于存在着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追求或放任违约结果的产生、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导致违约后果产生等过错心理状态,使得违约不可避免地发生并导致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劳动者在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违约表现为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作为而作为的客观行为形态。比如违背法定程序明示或默示毁约解除劳动合同;拒绝履行或完全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尽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未尽劳动合同约定的注意与谨慎义务;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保守商业秘密)等。
其三,用人单位存在损害事实。即指用人单位的人员、设备、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到某种不利益状态。这种损害不是尚未发生的,也不是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而是实际发生并能够具体量化的客观损失,即可以计算出具体数额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四,用人单位的损害事实与劳动者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用人单位所受损害系由劳动者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劳动者违约行为是造成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根据这一要件的基本精神,如果劳动者违约造成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受损,则劳动者应对其违约行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李某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销售点内的商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两人没有遵守公司的关于按时上下班,店里钥匙保管等相关规章制度,对销售的商品疏于看管,致使丢失大量商品,存在重大过失,公安部门在侦查中排除了外来盗窃的可能,故这种过失的形成既非不可抗力,又不属其他免责事由,张某与李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是否按贴于店内的管理制度进行赔偿,法官认为该管理制度没有证据证明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订立,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张某、李某的销售行为客观上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公司在承受利益同时也应承担一定风险;另外,公司对两人的销售及店面管理上也存在疏漏,没有让即时对两人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监督定期盘点等。也应该减轻张某、李某的赔偿责任。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张某、李某按丢失商品成本价的50%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