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的树竟构成犯罪?
作者:高峰 季燕 发布时间:2011-05-11 浏览次数:343
日前,宿迁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该案二被告人以滥伐林木罪被分别判处三年半、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千元。
该案被告人刘某、孙某某系宿迁市宿城区某镇农民。在2010年3月至4月间,二人合伙购买了泗洪县界集镇村民种植的杨树600余棵,后二人明知其购买的杨树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存在侥幸心理,偷偷砍伐其中288棵。经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鉴定,被砍伐的288棵杨树立木蓄积为95.8198立方。后被他人发现而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行为违反了森林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且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