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在邮寄过程中遭遇丢失、损毁,消费者索赔困难重重,快递公司常常以免责条款推卸责任。近日,吴江法院通过调解妥善处理了一起由快件丢失、损坏赔偿纠纷。此案也提醒市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010106日,张先生通过某知名快递公司将其销售的4台泵快递至福建晋江某单位,支付了快递费150元。张先生填写详情单时未选择“保价”。不料,一周后,该邮件被退回,竟然发现该邮件包装破损,其中两台泵损坏,两台泵丢失。张先生为修理损坏的两台泵共花去修理费2000元,而丢失的两台泵的价值为7800元。张先生与该快递公司就损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快递公司方面表示按行规只能赔偿张先生450元。张先生觉得不可理解,近万元的损失怎么只赔几百元呢,一气之下将该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9800元。

 

被告某快递公司认为,快递详情单上标明了“非保价快件赔偿最高限额为资费的3倍”,原告没有选择保价,该约定构成双方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另外,我国邮政法有“未保价的邮件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规定。因此,无论是按约定还是依法定,最多只能赔偿原告450元。

 

而原告张先生则认为,原、被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将其所寄运的物品及时、安全地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由收件人。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非保价快件赔偿最高限额为资费的3倍”的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没有尽其责任造成的近万元损失理应由被告全额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吴江法院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某快递公司愿意赔偿张先生损失5500元,张先生也表示接受。

 

法官提醒:消费者邮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应尽量选择保价。而快递公司应规范经营管理,尽量减少邮件丢失、损坏事件的发生,特别要注意对“非保价快件赔偿最高限额为资费的3倍”等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