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社跨区域发放贷款 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徐辉 发布时间:2011-05-11 浏览次数:798
农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具有严格的限制。如互助合作社突破了规定的范围发放贷款,则合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日前,大丰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2月10日,借款人孙某因进货缺少资金向三龙镇互助合作社借款6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时间、利率、违约金等条款。被告王某、夏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同时承诺对孙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孙某向互助合作社出具借款借据,借得互助金6万元。合同期满,孙某未能还款。互助合作社索款未果,遂诉至大丰法院。
经查,该互助合作社系大丰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业务范围为通过互助资金的吸纳与投放,在三龙原丰富镇九个村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服务,本案三名被告均非丰富农民资金合作社的社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跨区域向丰富农民资金合作社社员以外的成员提供信贷服务,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孙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孙某依据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并承担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被告王某、夏某的担保因被告孙某与原告订立的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故被告王某、夏某只能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而非连带。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判令被告孙某返还借款,被告王某、夏某对被告孙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