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其他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建造房屋,导致开发商未能及时将房屋交付给买主,交了定金拿不到房屋钥匙的刘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612月,家住南京的刘某夫妇看中了句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新建的一处高档别墅小区。由于小区位于句容城郊,环境优美,地理位置优越,刘某夫妇经过商量后,决定购买位于该小区的一套别墅。当月月底,刘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开发商将位于该小区的一幢别墅以160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交房期限为20083月底前。该合同签订后,刘某夫妇交纳了全部房款。由于在建造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在该幢别墅上方牵设一条高压线路,按照规定,别墅不能超过规定高度,导致别墅建造了一层就不得不停工。以至于交房期限届满后,被告开发商不能按时向刘某夫妇交付房屋。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辩,被告某开发商认为是不可抗力导致工程不能完工,应当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王某夫妇认为建造房屋需取得规划审批,既然获得批准,就应该能够履行合同。最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开发商支付刘某夫妇违约金15万余元,将150万元退还给原告,并将留下的10万元用作购买定金,以原来价格优先购买该套别墅,直至别墅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