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崇安法院审理一起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原告张某(女)称丈夫是“阴阳脸”,在外与人和善,回家心情不好就动手打人。不仅如此,丈夫吴某还搞婚外情,这让张某不能忍受这样的婚姻,向法院起诉离婚。

 

吴某是来锡打工的北方人,与张某是同事。因其勤恳踏实经常受到领导的称赞,张某对其颇有好感,不久两人就恋爱了。虽然张某知道吴某曾经与人打架而被拘留,但在交往过程中,吴某从来都是一个好脾气的男人,对待周围的同事和家里的亲戚都是彬彬有礼的。2000年,两人在众人的祝福下结了婚,婚后育有一女。两年后一条短信打破了张某一家平静的生活。原来在一次张某翻阅吴某的短信时竟发现吴某在与其恋爱之前不但有过一段婚姻还有个儿子。这让张某无法忍受,为此,两人大吵了一架。之后,两人时不时的为此事吵架,但为了孩子,张某也没有想过要离婚。没想到,吴某的脾气越来越差,有时心情不好,只要张某多说两句吴某就动手打人,两人感情越来越不好。2010年,吴某竟堂而皇之地搞外遇,完全不顾张某的感受,张某认为两人感情已破裂,决定离婚。

 

“在外要受人指指点点,在家又要担惊受怕,我不想再过这样的日子了。”张某哭着告诉法官,“吴某经常打我,但是他很聪明,从来不打在看得见的地方,当初是我选择了他,我又不想让家人担心,所以能忍就忍了。”

 

在法官与吴某谈话过程中发现吴某经常情绪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脾气,还出言威胁。但在邻里街坊眼里,吴某是个大方又客气的人,完成没有暴力倾向。在庭上,吴某认为自己和妻子只是偶尔有小打小闹,但不构成家暴,因两人感情不合,所以才有外遇。自己在无锡打工这么多年也没赚到什么钱,如果吴某想离婚,必须将其家里的房产分给他。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对于自己平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且有外遇不持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情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最后判处两人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