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开发手续不全为由,以不给钱就上访告状为要挟,索取小区代建商人民币35万元(其中5万元系借条),敲诈得手后,正在验钞机上点钱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10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士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现年58岁的许士香是沭阳县刘集镇的一名农民。沭阳县刘集镇决定建造村民集中居住区,并分两期对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等地面附着物进行拆迁,其中许士香家房屋及附属设施纳入第二期拆迁、建设范围。20103月,许士香与西周集村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合同。201010月份,西周集村村委会与丹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刘集镇西周集村集中居住区(即金富源小区)代建协议,后开工进行第一期小区建设。20116月份,在自己的房屋、土地等尚未被拆迁、占用的情况下,多次向国土部门上访反映该小区无建设审批手续问题,因此刘集镇国土所责令金富源小区停工。该小区为了能保证施工,通过他人多次与许士香沟通,后来许士香提出:小区代建商给付自己人民币35万元即保证不再告状上访影响其施工。201181日上午,金富源小区代建商吕华贞等人在西周集村部支付许士香现金30万元,另外向许士香出具了5万元借条。许士香并当场出具了35万元收据,并在收据上书写了“保证以后不告状、不捣蛋”的承诺。当许士香在验钞机上清点30万元现金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该30万元现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士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许士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士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士香主观上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已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许士香索要35万元人民币并非为取得拆迁补偿,而是借小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存在问题之机,以反映问题阻止小区施工为手段,迫使小区代建商给付金钱,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因此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