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金坛某厂职工王某虽在其房屋中居住了十五年,但至今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却一直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这么多年来,这一直是他的一块“心病”。近日,金坛法院依法判决某厂和其上级主管单位协助王某将其居住的房屋土地证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帮他除却了多年的烦恼。

 

事情还得从1996年说起。当年8月,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王某所在单位某厂对部分职工的住房进行更换、调剂,并经双方协商与王某签订协议书1份,其内容是某厂同意安排王某某小区房屋壹套,王某支付转让费30680元,产权归王某。此后,王某居住使用该房至今。该房系某厂19965月与虞某互换所得,19978月,该房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于某厂名下,但土地证一直登记在姜某名下(姜某与虞某原系夫妻)。200212月某厂被吊销营业执照。经多年申请变更房屋土地证所有权人未果,20106月,王某将某厂及其主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将土地证所有权人变更至名下。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某厂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某厂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应协助王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因某厂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其主管部门对某厂所负债务承担清理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