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替房主做担保赔3万 法官提醒担保行为需谨慎
作者:李宁倩 陈京南 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326
保姆赵阿姨替房主李某借钱做担保人,不料一年后李某避债失去踪迹,作为连带责任人,赵阿姨最终赔偿债权人人民币3万元。近日,无锡市南长法院执结了该起借贷案件。
2009年,老王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相识,同年7月,李某称欲购买二手房急需用钱,便从老王处借去人民币4万元。双方当场立下借据,约定借期为一年,并有保姆赵阿姨作为第三人进行担保。一年之后,李某突然“人间消失”,老王只得将其与赵阿姨一并告上法院。根据赵阿姨庭上陈述,当时李某曾向其表示若不做担保人便立即将其辞退,她为了保住工作,才不得已做了担保人,但该情况并无事实证据。由于李某仍然杳无音信,法庭只得进行缺席宣判,判决李某十日内归还4万元人民币,赵阿姨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老王在遍寻李某不着的情况下,试图联系赵阿姨,然而此时赵阿姨回避的态度无疑激化了双方的矛盾。2011年4月,老王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助其追回债款。法官追查李某无果之下,联系到赵阿姨,向其释明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法官的沟通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由赵阿姨归还老王3万元了结该案。
法官点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借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范围,因此赵阿姨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然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赵阿姨可继续向李某进行追偿。(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