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贾汪法院审结一起因上坟烧纸引起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20101027日中午,50余岁的张某到贾汪镇小山子村土盆北山上坟(即烧纸钱祭奠先人),离开后,未烧完的纸钱将附近的干草引燃,引发火灾,火烧面积约五亩,将李某种植在山上的石榴树、桃树、梨树等果树一百三十余株烧毁,徐州市贾汪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给予张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李某在多次向张某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321日向贾汪法院提起诉讼。

 

徐州贾汪法院受理后,在原告与被告都是同村村民且平时关系较好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坐下来面对面的调解,张某向李某真诚赔礼道歉,并原意尽自己能力拿出3000元赔偿原告,原告经对张某的赔偿能力、双方邻里关系以及张某的赔罪态度等多方考虑,决定接受3000元赔偿,并于2011428日向法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