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丈夫并支付妻子补偿款,事后妻子向丈夫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陈某与丈夫唐某于2009525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60000元作为补偿。嗣后妻子向丈夫索要补偿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丈夫支付该款。

 

庭审中,丈夫称双方曾经买房首付了15万元,后未能买成,原告领取了退房款50000元。20091月其生病,在此期间,亲朋好友看望被告给付的3万多元都被原告拿走。协议中的60000元就是指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60000元,被告是否已经给付。被告认为,退房款和亲友看望被告时的给被告的钱都被原告拿走,因此,被告实际上已经将60000元在离婚前就已经给付了。而据被告庭审中陈述,领取购房款是在20084月下旬,被告生病是在20091月份,均是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的经济往来。故离婚协议中“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的条款,应当是被告独立的、新的意思表示。遂作出被告唐某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六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