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东家诉商业秘密侵权 法院明断维护雇员权益
作者:朱焕东 陈南松 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315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启东设备厂要求被告孙某支付违约金175000元。
2006年3月12日,孙某到启东设备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日,孙某和启东设备厂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有义务保守工厂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启东设备厂支付孙某保密费,已含在工资中。2010年11月10日,启东设备厂以孙某涉嫌为另一家单位拉客户签合同为由将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到原告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私帮竞争对手拉客户,仅有合同传真件上被告的名字及联系电话,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名字确系被告所书写。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