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技巧及其运用
作者:纪祥超 杜万亮 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501
法官存在的原因是这个社会不断有纠纷产生。各种刑事案件以及民间纠纷的出现,冲击着一个社会业已存在的各种规则,阻滞着各种民事与经济关系的顺利流转,成为社会向前发展的障碍。从这个层面上讲,法官存在的意义有两点:1、及时化解这些不断出现、而老百姓自己却无法解决的纠纷,疏通社会关系的流转的渠道,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2、通过对纠纷的解决来宣示法律的精神,从而不断巩固这个社会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规则。因此,一个法官最大的成功不是在于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判决了一起案件,而在于如何合理的运用法律所赋予权利,在不损害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迅速彻底的化解矛盾。法律无疑是严肃和不殉私情的,这是法律刚性的一面。但执行法律的手段是多样的,执行法律的主体是充满人性的。因此,在执行与宣示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充斥着对人性的敬畏和对利益的权衡。这是法律柔性的一面。于是,法官当然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与柔情,引导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利益与感情的搏弈过程中寻找到最佳的方案,使矛盾和冲突嘎然而止。而且,显而易见的是,诉讼当事人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对法律的理解与接受程度是最佳的,法律宣示的效果是最好的,成本是最小的。因此,法官不得不考虑如何通过调解的手段来处理纠纷。近年来,调解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也逐渐显现出重要的作用。比如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尤其是一些发生在农村的邻里之间因生活小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充分合理的运用调解手段,既可以依法惩犯罪,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又使得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得到一定的赔偿,身心得到最大限度的抚慰。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具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下的实际做法对开展好调解工作很有裨益:
1、认真倾听受害人的倾诉,把握调解成功的前提。
当诉讼刚刚开始的时候,受害人往往是怀着愤怒、郁闷、彷徨、怀疑等不良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工作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对受害人而言,最急迫的事莫过于严厉的惩罚被告人,同时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上的赔偿。于是,一见到法官,他们往往会喋喋不休的向法官讲述他们所受到的不幸遭遇以及他们对这个案件的看法和要求。这是一个人最正常的心态和行为。这当然难免会干扰法官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影响法官的情绪。但这又恰恰是调解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和不可忽略的机会。一个有着丰富经验并富有责任感的法官会认真且有耐心的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倾诉,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做到以下三点:1、吸纳和减弱受害人的不良情绪。受害人向法官的倾诉不仅仅是想说明一件事情或阐明一个观点,在这过程中其会渲泻自己在纠纷中所瘀结起来的各种不良情绪。当这种渲泻过程结束后,受害人的情绪会慢慢接近甚至回到一种心平气和的状态,这正是做调解工作所需要的状态。反之,如果我们对受害人的诉说表现出无奈和抗拒,那么,我们将无法正确引导受害人情绪的回归,从而使整个调解工作丧失先机。2、取得受害人充分的信任。倾听,会使受害人感觉到自己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重视,从而不自觉的对法官产生一种信任。这种信任使法官在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亲和力,法官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引起受害人的重视并逐渐得到认同。3、“触摸”受害人在诉讼中所能够接受的利益底线,对调解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倾听和交谈,可以使法官深入到受害人的内心,了解到受害人对诉讼利益的期望值和承受底线,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从而在未来的调解中才能准确的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促成调解协议的最后达成。
2、细致而耐心的讲明相关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将受害人对诉讼利益的期待值变成一个合理的请求,打下调解成功的基础。
每一个刚刚来到法院的受害人都无一例外的怀有对诉讼利益的期待。而这种对诉讼期待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受害人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受害人在来到法院之前对于整个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多或少的有一些了解,对法官应当如何判决有一套自己的看法。二是一些所谓的懂法的亲友对其所做的鼓动和参谋。这些观点尽管与法律的规定可能相去甚远,但由于是先入为主,就难免会左右受害人对诉讼利益的期待和对法官行为的看法。在调解过程中,受害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常常是调解协议无法达成的重要障碍。为此,法官在进行调解工作之前,必须有效的降低受害人内心的利益期待,避免其提出过高的诉讼要求。这就需要法官对受害人进行细致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以纠正受害人原先所形成的对诉讼固有的看法。这种法律知识宣传是需要讲究一定技巧的。首先,受害人在心中对那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条文可能比较熟悉了,所以法官重点要宣传的当然是那些受害人不熟悉的而对其又不利的法律规定以及诉讼存在的风险。让受害人明白自己的不利处境和诉讼风险,不自觉的降低诉讼期待,从而在调解中作出让步。在对被告人的法律宣示过程中应尽量休现法律刚性的一面,让被告人充分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在判决和调解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如在被告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开始提出的赔偿金额高达30多万。如此高额的金额显然是被告人家属所不能负担的。因为被告人也是一个从农村到城市的打工者,妻子没有工作,家中还是一个几岁的小孩。于是,法官反复向被害人的家属讲明一个道理:即如果一旦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后,由于被告人已经入狱服刑。他既无向被害人赔偿的愿望,也无赔偿的能力。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将变得很小。这样,被害人在听取了法官的分析后,理解了调解的重要性,实事求是的降低了其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场兑现。被害人同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挽救了两个家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恰到好处的找准受害人与被告人利益的平衡点,拿出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一锤定音的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前面已经谈到,通过倾听和交谈,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并触摸到他们在诉讼中的期待值和承受底线,通过法律知识的宣示让这种期待和底线达到一个合理的范畴,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应当是拿出一个能为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以促成协议的达成。但这也不是一促而蹴的事。首先要让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家属或代表被告人来参与调解的人面对面的进行对话和交流。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当在场进行引导和观察,通过对纠纷的起因、争议的焦点的分析看清楚双方的差距在哪里,有多大,并引导双方不断缩小这种差距。如果这种差距能最终到达某个契合点当然最好,那就意味着调解协议已经达成。如果不能进一步缩小,那就需要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背靠背的分别做工作了。在做工作的过程中分别向受害人讲明其在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和不利的因素,对被告人的家属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和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在机会成熟的时候及时提出一套折衷方案,促使双方最后接受这个方案以达成协议。在某些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主动出击,合理的使用法官的权威,快刀斩乱麻,促使受害人及时从犹豫不决中走出来接受法官的方案,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当然,在调解过程中,合理的利用调解资源也是很重要的。比如,让一些受害人和被告人比较信任的而且懂法的亲友站出来对双方做一些说服和教育工作,对整个调解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中。双方系邻里之间。原本关系不错,因为一件小事导致双方反目成仇。在一次纠纷中,被告人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打成重伤。被告人家庭困难,本无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但被告人的亲友却对被告人的情况比较关心。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向其亲友讲明这个案件发生是基于邻里之间不能正确处理一些生活小事,不能互谅互让而造成的。被告人由于系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如果被告人能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法庭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至此,被告人的亲友表示愿意帮助被告人筹集一些资金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一个愿意赔偿12000元,一个要求15000元,仅因为3000元无法达成协议。于是法官根据被害人受伤所花去的医疗费用等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了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3000元,并当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的方案。最后获得了双方的同意,促使调解协议的迅速达成。
当然以上只是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如何做好调解工作的一些不成熟的体会。还有很多方面的还做得不够,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新方法和新思路,促进这项审判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