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如何提高调撤率
作者:杨进 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626
今年以来,上级法院十分重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如省高院要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必须达到65%,泰州中院则提出了调解撤诉率75%的更高要求,这无疑对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产生了无形的压力。今年1-4月份,笔者所在的姜堰市人民法院张甸人民法庭全体法官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发扬“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承办法官与全庭其他同志的共同协作相结合,情理与法理相结合,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相结合”的“五结合”调解精神,完成了上级法院下达的指标。下面笔者结合人民法庭的工作实际,就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及应注意的问题略抒已见。
一、抓好诉调对接和诉前调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化解矛盾的新机制。
㈠建立健全与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沟通机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配合和监督。
㈡建立健全与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基层民调组织的联动机制。以定期召开联席会的形式,互通当前矛盾动态,共同商讨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以业务培训和观摩庭审的形式,对民调干部进行业务指导,确保民调组织的工作依法开展。
㈢对于诉前的民事纠纷,人民法庭要派员参与调解和指导,经基层民调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法庭帮助把关,在纠纷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由法庭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抓好诉讼调解和巡回审判工作,形成调解优先、上下齐心抓调解、以调解促和谐的格局。
㈠以送达促调解
尽量采取由基层民调干部陪同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通过此方法及时掌握被告的想法、了解案情,并及时提出调解方案,力争在送达过程中将案件调解结案。
㈡以保全促调解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
为促成此类案件的调解,承办法官要通过释明,使原告明白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不等于原告就必赢,或者全赢,所保全的财产在案件未结之前仍属于被告所有,而调解中适当的让步,则能使可望变成可及,期待变成现实;就被告而言,原告采取保全措施后,不论谁赢谁输,如果是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对其在银行的信用会产生影响;如果是查封、扣押被告的其他财产,对其生产、生活及在其他客户中的资信也同样会产生不利影响。
㈢以舆论促调解
坚持巡回审判,对于涉及家庭矛盾纠纷的案件,尽量到当地就地开庭,同时邀请村组干部、当地群众参加旁听,以舆论促调解。
俗话说,当务者迷,旁观者清。愿意参加旁听的人员大都是一方的亲戚、朋友或者比较关心纠纷的人,让参加旁听的人员协助做本方当事人的工作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对于村组是当事人的,承办法官可主动与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及时联系,因他们与村组之间可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说服力是不言而喻的,请他们做工作,对纠纷的处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庭审时承办法官一定要说理透彻、明了,适用法律法规具体,让他们从心理上接收法官的意见和建议。
㈣以情感促调解
法官做调解工作不仅要有耐心,而且还要善于利用当事人双方之间业已存在的感情以及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与当事人建立的感情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则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曾经是相互信任的,相互支持的,承办法官要通过引导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市场经济中出现纠纷是正常的、暂时的,发展和合作才是长期的。另外法官在审理中也可以采取“饥饿调解”、 “假日法庭”、巡回审理到田头、床头等方式感动当事人,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三、抓好调解书的自觉履行率,形成当事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机制。
㈠制作民事调解书要注重可行性,确保调解书具有操作性。
㈡建立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台账,督促当事人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
四、应注意的问题。
㈠调解时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且标的额不大,可在开庭前直接调解。开庭过程中,如法庭调查后,双方对主要事实无争议,可迳行进行调解。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宜休庭后调解。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在举证、质证、认证后进行调解。
㈡涉农、涉金融案件的调解。金融部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由于上述当事人的费用支出受到其上级或村民代表的制约,通常情况下,其在调解方案中是不愿承担诉讼费用的,因此法官要兼顾双方的利益,统筹考虑诉讼费用的承担。
㈢减少累讼。同一民商事案件中有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先以一个诉投石问路,对此法官在调解时要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就案办案,防止当事人累讼。
㈣调解合法。调解中首先要查清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调解而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要查清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规避法律或双方是否应受法律的制裁,防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或以和解逃避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