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沈家本在一百年前维新变法时说过:“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审判质量的提高,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都离不开其中最活跃的人的因素,即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律最终要依靠人即法官来实施,因而法官素质的高低左右着法律实施的效果。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的质量和司法公正。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法官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1、崇法护法素质。法官应有的品格素质体现为法官具有崇法护法的素质,这种素质是由其具有坚定的崇法精神和信念所决定的。所谓的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执行法律的坚强意志。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表现在审判实践中,就是唯法是尊,以法为准绳,不为任何权力、金钱、人情、美色等非法律因素所左右,恪尽职守、超然独立、秉公断案的抗干扰能力。

 

2、廉洁自律素质。法官的政治、纪律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应具有廉洁自律的素质。法官的政治素质要求法官应为人民服务;法官的纪律素质要求法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清正廉洁。所有的这些,都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廉洁自律的素质。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官在任何利益和金钱面前都能坚持原则,不被利诱,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在业外活动中,慎言、慎行,慎交,甘于寂寞,耐得清贫的毅力和处世态度。台湾学者史尚宽曾言:“虽有完善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可见,廉洁自律、反腐蚀素质对法官来说尤为重要。

 

3、法律适用素质。法官的使命是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居间对法律和事实进行沟通,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带有个性或特殊性的人员或事项,实现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在办案中法官要寻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将法律作用于具体案件。这要求法官必须对法律知识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将法律知识融入每个案件之中,厘清法律关系,弄清法律事实,找准法律依据,正确做出裁判。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础,然而法律不可能涵盖一切社会现象,法律自身存在的某些滞后性和模糊性,必然给法官提出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法官如何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合乎实际生活、合乎立法原则的公正判决。这就要求法官善于凭借自己的经验、学识、素质和能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有漏洞、局限的情况下,敢于通过正确解释法律,创造性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复杂、疑难案件。法官适用法律绝不可能是一种机械的操作过程,一定要具有不同程度的创造性的劳动,这是衡量法官业务能力的重要尺度。

 

4、分析判断素质。分析判断能力对法官尤为重要,它是一项集法官的各种综合素质实践性很强的裁判技能。所谓的分析是先将案件的整体分为若干个阶段,然后对案件的整体表现出来的个别特征、个别方面加以区分研究后再进行综合比较和归纳总结。所谓的判断是对事实真伪的辨别和独立处断能力。笔者认为,分析判断主要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客观全面的分析力;二是灵敏快速的洞察力;三是准确有据的决断力。首先,应在全面、客观地掌握案件的相关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来分析案情;其次,要以敏捷的思维和快速的反应能力经过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甄别来发现事情的实质和真相;再次,在掌握事情的实质和真相的基础上,做出合法有据,准确无误的处理结果。法官分析判断素质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

 

5、驾驭庭审素质。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官履行职务的重要平台,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庭审水平高低、开庭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驾驭庭审是每个法官的一项基本功。因此,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中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较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较好地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6、调处疏导素质。法官不仅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培养自身的调处疏导素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既要理清当事人之间不同类型复杂的法律关系,还要细致入微的了解他们之间的思想、情绪、性格乃至和周围的关系;既要明确指出他们因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还要循循善诱化解他们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的心理,善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能够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识,具备更强的亲合力和沟通力,以法官自身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调处矛盾,定纷止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7、综合调研素质。高素质的法官不仅是办案能手,而且应当具有一定的调研素质。不仅熟悉法律,而且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审理案件能找到理论上的支撑,作出合理的解释;不仅善于办案,而且善于总结和感悟;不仅有良好的办案技能,更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功夫,要有调研成果,发表一定的论文、调研报告和案例。能够通过调研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理素养、法律适用水平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提高执法层次。可以说不懂得调研、不具有调研素质的法官不是一名称职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官。

 

8、善于研学素质。法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职业。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法官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这不仅需要储备大量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还要有理解法律精神的能力,不具备法律职业素质也就失去了法官生存的根基。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和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各类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适应时代的发展,履行法官的职责,这就要求法官们必须养成勤于学习、善于研习的本领,必须具有甘于吃苦、坚韧不拔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的研习素质。法官只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努力做学习型、知识型的法官,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