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过退休年龄,依然为公司提供劳务,劳动者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关系的标准进行补偿未果,诉至法院。近日,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判决由雇主本人支付劳动者劳务费44000余元,驳回了劳动者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

 

原告于某(女)生于19425月。20073月,原告经人介绍被安排至某工地负责烧饭以及其他杂事,直至工程于20092月竣工验收。原告与雇主口头商定报酬为每月3000元。原告于2010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自200710月至20092月在公司发包给雇主个人的某工程工地工作,雇主应当支付于某劳务费。于某已超过了退休年龄,按法律规定,已不能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于某要求公司也承担支付劳务费之责没有根据。在200710月至20092月该段时间,应认定为原告为雇主提供劳务,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