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方某要求某集团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7年下半年,某集团公司将供水项目发包给了方某。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资额数发生纠纷,并最终于2009年春节前核对结完账交还所有设备给方某。由于方某与案外当事人另有纠纷,孙某等社会人员为了催要工资冲进某集团公司大院现场将方某滚筒式拌和机、龙门架、卷扬机等主要设备拖走,少量残旧设备仍在建设方完工工程的大院内。方某遂要求某集团公司担当保管不当的责任,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工程工资款虽发生纠纷,但在人工费核对结束后,原告在被告处的施工设备(滚筒式拌和机、龙门架、卷扬机)交还原告,但被告并不因此而必然产生对设备的保管义务。涉案施工设备因原告与案外其他人员的另有工资纠纷,已被索要工资的人员拖走,少量遗留在建设方的设备,被告并未阻拦原告取回,故原告要求返还设备及赔偿租金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