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后因补偿起纠纷。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唐某于向原告陈某支付补偿款60000万元整。

 

2009525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今年2月,原告陈某以被告应补偿原告人民币6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给付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唐某辩称:1、原、被告曾经买房首付了15万元,后未能买成,原告领取了退房款50000元。220091月被告生病,在此期间,亲朋好友看望被告给付的3万多元都被原告拿走。3、离婚协议中所称的补偿给原告的60000元就是指上述款项,且正是因为这些钱给了原告,原告才同意和被告离婚的。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是否已经给付60000元补偿款。被告认为,退房款和亲友看望被告时的给被告的钱都被原告拿走,因此,被告实际上已经将60000元在离婚前就已经给付了。而据被告庭审中陈述,领取购房款是在20084月下旬,被告生病是在20091月份,均是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的经济往来。故离婚协议中“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的条款,应当是被告独立的、新的意思表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