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在全国首推刑事诉讼全程社会调查
作者:赵海生 张帅 发布时间:2012-11-08 浏览次数:377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制定出台了《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该文件总结和扩充了苏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开展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委托社会调查制度,将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起于明年元旦正式施行。据了解,将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前移至侦查阶段并以专门文件形式加以制度化,目前在全国尚属首次。
安徽少年小虎出生于1994年7月,2010年他随外出打工的父母到苏州生活。去年10月30日晚上,他潜入吴中区一家科技公司的成品检验车间,偷了一批手机按键,藏在该公司围墙外的菜地里,没敢拿回家。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赃物并发还给了被害企业,小虎也主动投案自首。
吴中法院受理此案后,同时向小虎的安徽老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和吴中区胥口镇司法所发出委托社会调查函。2份社会调查报告均反映,小虎是家中独子,一贯表现良好,其全家又在吴中区打工,具备监督教育条件,可以在社区进行矫正教育。最终,吴中法院根据小虎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并结合社会调查,依法对小虎判处了缓刑。“我非常感谢法院给了我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11月5日,胥口镇司法所所长陆欣宇拨通了小虎的电话,小虎在电话中再次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像小陈这样的案例有不少,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取得的社会效果显而易见,但也有不足。以前到了审判阶段才开始做社会调查,时间紧、司法所调查量大,而且刑事案件有审判时限。” 苏州中院少年庭庭长陈绮说。这一点,陆欣宇也深有体会,“时间紧,法官催着要调查报告,有时候根本来不及出报告。
鉴于此,苏州中院在总结近年来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积极推动当地公、检、司机关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首次将调查时间前移到案件的侦查阶段,同时将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扩大到全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绮介绍说,这意味着苏州在全国率先成为从侦查阶段就开展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地区。(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