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法院保全措施应引起重视
作者:汤峰 发布时间:2011-05-06 浏览次数:510
近期,宿城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少数当事人企图采取虚假诉讼方式,达到逃避执行被保全财产的目的,这种情况应引起重视。
一、主要特点
1、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保全后,被执行人立即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第三人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确认债权债务,从而保证参与保全财产的分配。
2、被执行人案件审理程序具有复杂性。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案件可能败诉的情况下,通过管辖权异议、评估、上诉等程序,故意拖长案件审结的时间,以便为其虚假诉讼做准备。
3、虚假诉讼案件发生具有集中性。该类虚假诉讼往往以民间借贷案件形式出现,因为借条最容易伪造,当事人与他人通谋后即可完成,因此虚假诉讼案件证据多以“借条”形式出现。
4、虚假诉讼当事人具有专业性。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能够熟练掌握法律和司法程序,利用法律存在的漏洞,达到其非法目的。虚假诉讼当事人主要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因为诉前调解对于证据要求不高,当事人容易通过自认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二、存在问题
1、虚假诉讼审查难。由于起诉被执行人的第三人多为被执行人的朋友或近亲属,双方“配合默契”,法官即使对于案件存在怀疑,因取证固证都困难,很难审查案件存在虚假性。
2、审执对接不够。审判人员没有树立案件执行的观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以后的执行问题,对于案件审查的力度不够。执行部门对于案件执行的相关信息没有及时通知审判人员,这导致部门之间案件信息的不畅通。
3、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从心理上产生轻视法院的执行。有的代理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不但不支持配合法院定纷止争,反而运用所熟悉和掌握的法律,教唆和授意给义务人规避、逃避法院执行的方法,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增添不应有的障碍。
4、虚假诉讼制裁难。制裁虚假诉讼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申诉的可能。能否发现裁判错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三、采取对策
1、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加强立案、审判及执行环节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行“执行窗口前移”,对于以同一被告出现的众多执行人案件,执行局应该定期通告给审理庭室,实现案件承办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到案件的提前预警。案件审理应加大审查力度,提高法官对虚假案件的甄别能力。
2、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在审执过程中,查明当事人有虚假诉讼情形并认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完善相关立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及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查处、移送达作出统一规定,赋予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4、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加大对于执行规避现象的研究,定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件,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消除当事人存在的投机心理。引导社会公众传承诚信理念,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