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2日,宝应法院受理了一件房屋租赁案件。原告徐凤英起诉被告陈志祥,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将房屋腾让给原告,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这起案件并非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而是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俗称“拆迁新政”)颁布后受理的第一起涉及拆迁的纠纷。

 

徐某出租给陈某的房屋位于宝应县苏中南路船闸以南,房屋的租赁期截止到201211月份。2011228日,宝应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对船闸进行扩容改造及苏中南路拓宽工程,徐某的房屋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县政府决定对其房屋征收改造,徐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由于陈某实际使用着该房屋,徐某不能按期向拆迁公司交出房屋,徐某遂向陈某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双方就如何对陈某进行补偿未达成一致,陈某拒绝从承租屋中搬出。虽经拆迁指挥部多次调解,但一直未果。无奈之下,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考虑到这起案件既牵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了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进展,宝应法院高度重视该案,院领导要求加大调解力度,力争调解解决。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很快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原来,陈某在主张补偿时搬出的是2001111日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这部行政法规,承租人有权直接向政府主张补偿。因此,陈某一直认为,自己有权向政府要求补偿,殊不知,该条例已经失效。

 

承办法官找到陈某,反复向其讲解“拆迁新政”。依照这部法律规定,政府只对房屋产权人实施补偿,而房屋的承租人已经无权直接向政府主张补偿,承租人就拆迁中的损失应该向承租方主张。经过多次释法,陈某意识到自己依照一部已经失效的法律去协商损失补偿,不会得到拆迁部门的支持,更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承办法官和拆迁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陈某终于不再坚持自己无理的主张。428日,陈某主动向法院交出了承租屋的钥匙,也得到了自己应有补偿,拆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