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逃逸 车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作者:徐芬 发布时间:2011-05-06 浏览次数:396
车辆驾驶人驾车将人撞伤后逃逸,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后伤者死亡,其损失究竟由谁赔偿,又该如何赔偿?日前,句容法院审结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2月,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对面交会行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两车受损,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其妻胡某受伤,小客车驾驶人弃车逃逸。后经路人报警两人被送至医院救治,乐某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逃逸的小客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小客车登记车主为张某,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驾驶人至今尚未查获。2010年4月,乐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审理中张某辩称事故车辆在2006年已经出卖给他人,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由过错方依据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由事故责任主体根据事故责任进行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张某应当在强制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由事故责任主体承担,由于本案事故责任主体尚不明确,故超出强制险限额部分在本案中先不做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张某不服该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