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该不该?
作者:王中秋 李军 发布时间:2011-05-06 浏览次数:466
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然而依据我国法律,“父债”是否应由“子还”却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近日,建湖法院判处一起债权人要求两个儿子偿还亡父生前债务的案件。
丁老汉系建湖县上冈镇人,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丁勇现年34岁已成家,小儿子丁虎23岁。2007年,丁老汉为翻建自家房屋向原告周林借款4900元,并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10月,丁老汉因病去世,留下三间瓦房,大哥丁勇考虑到弟弟尚未成家,便主动放弃遗产继承权,三间瓦房均由弟弟丁虎继承。2011年1月,原告周林向丁家兄弟催讨丁老汉所欠债务,两兄弟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周林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家两兄弟偿还丁老汉所欠4900元债务。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不继承遗产,可以不承担债务。
最终,建湖法院判决被告丁虎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4900元,驳回原告周林对丁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