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官:巧把“说情者”化为“调解者”
作者:狄益民 发布时间:2011-05-06 浏览次数:329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是不少案件当事人的一种心态,每当案件起诉到法院,总有说情者纷沓而至。新沂法院在办案中利用说情者的特殊身份作当事人的调解说服工作,解决了不少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日前,他们发挥说情者的作用,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为两个未成年人在一起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刚10岁的王某和徐某是小学同学,每天在一起上学、玩耍。2010年11月3日,放学后,王某拿着自制的弹弓和徐某等几个小伙伴在一起玩。王某看到树上有几只鸟在嬉戏,就在地上捡起石子用弹弓打鸟,不料石子打在树干上弹回,正好击中徐某左眼。经过几个月的多方治疗,徐某左眼视力无法恢复,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徐某父母将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及伤残赔偿合计30000余元。
当法官向王某父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时候,王某父母的态度十分偏激,认为自己的孩子不是故意的,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官们向王某父母宣传了有关法律,但他们的态度没有什么转变,法官们预感到此案十分棘手,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矛盾激化。
送走了法官,表面强硬的王某父母也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他俩都担心,万一输了官司怎么办?两人很快想到了一个曾在司法所工作过的亲戚陈某,认为陈某跟法官一定很熟悉。于是,他们请陈某探探法官的态度并帮助说情。
面对说情者,承办案件的法官并没有把他拒之门外,办案法官接待了他,并把案情和有关法律规定向他作了简要介绍。对法律比较熟悉的陈某很快明白了,本案被告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陈某请求法官能从中做一下原告的思想工作,减少要求赔偿的数额。法官见时机成熟,也请陈某多做被告方的工作,转变思想观念,使双方能在法庭的主持下协商解决问题。
由于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陈某的从中说服,案件开庭时,被告少了偏激,原本就是乡里乡亲的双方关系融洽了许多。被告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原告作了一定的让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起矛盾趋于激化的案件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