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单消费引来官司 法院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作者:吴豪 吴孙克 发布时间:2011-05-06 浏览次数:334
一企业老板在酒店餐饮消费,常以签单方式赊账,而定期结算时没有要求酒店开具正规发票,导致发生纠纷。吴江法院对近期受理的一起该类案件组织了诉前调解,妥善化解了该纠纷。
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2月9日,吴江某企业老板先后八次在原告吴江某酒店以签单方式用餐,签单显示企业老板共计消费29997元。原告起诉认为企业老板用餐后没有及时支付餐费,经过多次催讨均拒绝支付,拖延至今,酒店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有某企业老板签名的签单。
被告某企业老板则认为自己已经将上述用餐费全部支付给了酒店的其中一个股东,但是没有及时索要发票和收据。另外,被告还对酒店提供的几张签单提出了异议,认为只有三张签单的签字是其本人的签名,其他的签名都是别人冒签,不予认可。
由于本案还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存有较大调解可能,经过法院的悉心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企业老板向原告酒店一次性支付餐费13761元,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当场履行,案结事了。
现在中小酒店众多,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到酒店消费,酒店一般都同意采取签单消费、定期结账的结算方式,但是由于酒店签单消费制度的把关不严和付款后不及时开具发票甚至不开具发票,存在潜在的纠纷隐患。签单实际上是一种商业信用行为,这种商业信用的大量运用,对酒店扩大销售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引起了应收营业款成本的增加,如果管理不当,既可能造成酒店资金周转困难,又可能引发坏账风险。
针对这一情况,法官提醒:从法律角度而言,应该遵循谁签字谁买单的原则,若票据上的字迹不是某位顾客的笔迹,而酒店又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证明该单据是其他人代签的话,该单据可被认作“冒签”单据,顾客有权拒绝付款买单。针对酒店而言,若酒店能通过监控等措施查出冒签者的话,冒签者需支付全部消费金额。签单消费虽然给客户带来了便利,但为了避免因为细节上的漏洞而引起的纠纷,酒店还应尽早完善签单机制,顾客消费付款后酒店应及时开具餐费发票,开具发票也是酒店服务的法定义务。而签单消费的顾客也应当在付款后主动向酒店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并保留凭证,才能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