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对消极执行下猛药
作者:刘军 发布时间:2011-05-06 浏览次数:284
今年以来,新沂法院从更换承办人的条件、程序的启动、审查批准、案件交接和发现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了执行案件承办人更换制度。
针对执行中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个别承办人责任心不强的实际,该院从2003年初就开始实行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对长期没有执行效果或引发当事人信访、上访苗头的案件更换承办人执行的办法,并收到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该院总结前几年的做法,制定下发了《关于执行中更换案件承办人的规定》,并向社会及当事人公开。
该院规定,案件执行中,凡是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承办人发现后,应当主动申请更换;承办人有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动申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立案后2个月内无实质性进展,或6个月执行期限届满未能执结、收到执行案件1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未进行查实、承办人有涉及该案的违法违纪行为、承办人存在其他有碍公开、公正、高效执行情况、违反该院制定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操作规程2次以上以及院领导认为应当更换承办人的情形,可依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该院领导及干警建议启动更换程序。对更换承办人的申请或建议,由审管办进行审查,符合上述情形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向有关执行单位及执行人员发出《更换承办人通知书》,有关执行单位及执行人员在收到《更换承办人通知书》后2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审管办,审管办在2日内登记并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后安排更换。对在审查处理更换承办人案件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及时移交院纪检组、政治处调查处理。
该院将执行中更换案件承办人的规定,通过在电子显示屏、在“便民服务”栏目上网公开等方式,起到让当事人知悉、对执行人员警示的作用。通过这项措施,增强了执行人员的责任感和压力感,并通过这种形式对干警执行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