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071日施行以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于201146日,在苏州市范围内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首家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

 

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对检方证据合法性的异议,是否排除、如何排除,虽然在两高三部的二个规定中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因操作性不够具体而难以保障。

 

随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证据方面的种种不足或问题,在苏州市虎丘区公、检、法联席会议上多次引起了热议。会议认为,除了通过联席会议解决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应通过建立一定的工作制度,对当前突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排除问题进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于是,《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应运而生。

 

《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对包括人民警察出庭作庭的情形、出庭作证的通知形式、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公诉机关提出警察出庭的程序、警察不能出庭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强人民警察、检察员、审判员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和责任意识,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