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某公司为其职工出具两份证明,均要来说明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减少的收入。然后两份证明内容却大相径庭,为此扬中法院向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要求企业严把公章管理,受到企业的好评。

 

201097日,原告杨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陈某相撞,致其受伤。当日,陈某入住扬中市人民医院,住院20天,共花费医疗费9309元。事故发生后,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杨某与行人陈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原告杨某与行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杨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衣物眼镜修复费等损失。杨某于20101222日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各项费用。案件审理中某公司为陈某出具证明,以证实陈某月收入为3500元,然而庭审中,保险公司也出具了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也用于证实陈某的收入为1900元。两份证明均出自某公司,但却迥然不同。为了查明陈某的真实月收入,扬中法院向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据实反映陈某的真实收入情况,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规范公章适用制度,防止公章被滥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司法建议发出后,该企业领导高度重视,随即加强了对公章的使用管理,并对扬中法院主动作为,及时提供法律服务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