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闲散资金大量剩余,加之放贷逐高利的趋利思想的刺激,高消费思想观念的社会性弥漫以及正规金融借贷的高门槛、繁手续的对比,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活跃。2008年以来,亭湖法院共审理民间高利贷案件1200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0 %。对此,亭湖法院专门组织调研,分析此类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民间高利贷的特点:

 

一、借贷主体多元化,债权债务关系纠结复杂,债权人从自然人个体到集团化不一,有甚者,则系着担保公司外衣行放贷之实,以贷养贷不在少数。

 

二、案涉金额越来越巨大,低者几万高者上百万不等。

 

三、借据形式统一化、标签化,职业放贷人已不再在借条上简单地写明本金、利息,而是技术性地要求欠款人写“因做生意需要向某某借多少钱”和还款时间从而规避掉“明知债务人用于非法用途而出借的不受保护”。

 

四、债务多有保证人提供人保或有大宗财产予以物保。

 

五、借贷计利的隐蔽性,不标明利息或计算利息的方式,而往往是通过直接扣除利息的形式给付借款或在借款到期后重新立据将本金与利息合并作为借款总额,从而无法查清利息与本金比例。

 

六、较多债务人下落不明,借款事实清查难度增大。

 

民间高利贷活动频繁的成因: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大量增加,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同时另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则是,贫富差距的加大。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资金需求量大增,而现行金融体制存在的业务种类少、网点不足、手续繁琐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弊端,使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自然人等难以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充量及时的贷款,而民间高利贷在放贷效率高、手续简易等方面优势自然就为急于筹得足够的资金的人另辟了一条路。

 

三、是社会观念的变化。经过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的经营、生活观念已发生很大变化,逐利、生利、放贷生财成为社会观念中活跃的一流。为高利息所诱惑,放贷者队伍壮大,另一方面,受“超前消费”“分期付款”等观念影响,人们的债务观念淡化,导致放贷借债频繁化。

 

四、放贷人职业化,书面法律知识有一定掌握,法制意识却不够,通过钻法律之空,以谋巨额利息。

 

民间高利贷的危害性:

 

一、高利贷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极大破坏性,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其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秩序,削弱了通过信贷调节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

 

二、高利贷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导致企业和个人资金使用进入高成本、超成本的恶性循环。

 

三、高利贷易引发债务纠纷,滋生很多违法行为,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放高利贷的人在暴力催收时,有时会发生伤害、拘禁等违法行为,借款人有时也会被逼走上犯罪的道路;放高利贷者为扩大放贷规模,有时还以种种办法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一步冲击了国家的经济秩序;缺乏对借款对象的有效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监督,一些人利用借款从事非法行为,例如民间高借贷为追求高利润,有时还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而赌博又助长高利贷的蔓延;民间高借贷还容易诱发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不利于社会稳定。

 

四、高利贷影响了司法形象。放贷人由于其资金、经验、势力的优势,使借贷人在证据上处于劣势。借贷人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不能证明高利贷的存在,法院也因为多种原因,无法查明高利贷的存在。从诉讼结果看,法院不仅无法给予借贷人最后的司法救济,反而要对借贷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借贷人以及部分社会公众并不能体会法院的难处,责怪法院未能查明事实,保护了放贷人的非法利益。这种现象的大量发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效率的形象。

 

五、高利贷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社会不正当消费。高利贷在破坏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同时,也破坏了民间互助、合理追求利益的善良风气,助长了贪婪、无知的社会风气。有甚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黑白纠结,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和政治风气。

 

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借贷行为。我国现在对高利贷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而现实中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使得高利民间借贷活动钻了法律之空。应当强化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是关于利息保护范畴的合理化规定的问题,科学合理地明确“高利”的标准。此外对于涉嫌案件,需强化放贷方的举证责任。

 

二、加强部门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对涉嫌高利借贷情况严重的有关人员及事件应当及时防范,形成数据共享网络,例如尤其是对有多件大额涉嫌案件的当事人的关注,对重大或大额涉嫌案件可以采取先移交公安部门排查,确定为一般民间借贷案件后再转交司法部门审理。另外对因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要依法公开判决,震慑其他放高利贷的人。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法律意识。教育公民依法借贷,要告戒借贷人回避高利贷,如遭受高利贷,要敢于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再三强调非法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大力培育金融市场,加快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研究、总结现行民间金融中值得肯定的部分内容,使小企业、个人的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减少高利贷发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