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韩某给付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092010年度物业管理费合计570元。

 

韩某系启东市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户业主,居住面积为158.84平方米。某物业管理公司为韩某等业主提供了住宅区内的公共卫生区域内的化粪池清捣、卫生垃圾清运等物业管理服务。韩某未交纳20092010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根据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启东市物价局启城管发[2007]57号《关于确认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的通知》及启东市物价局、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启价费[2007]75号《关于公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的精神,韩某须提供按照物业服务二级等级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0.15元收费标准计算,交纳20092010年度的物业管理费572元。该物业公司多次找韩某讨要物业管理费,韩某都以物业管理内的部分地段路面损坏、下水道堵塞,致小区内部分路面、楼道、车库在下雨天积水,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为由拒付费用。万般无奈下,物业公司将韩某告上法庭。

 

庭审上被告韩某辩称: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等业主提供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后,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本案中,原告履行了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在某些方面尚存不足,这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瑕疵,原告应在今后的物业服务中予以改进。被告在答辩中提及的具体问题,有待业主委员会按正常程序会同原告共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