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八年前患有宫颈癌,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夫妻发生矛盾,妻子便被父母接回娘家生活,并由其父母照料维持生活,但父母死亡后要求精神病丈夫承担责任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每月支付扶养费50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吉某与妻子刘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婚初感情较好,直到2002年起,因妻子患宫颈癌,后被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夫妻即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患病的妻子被其父母带回家中照料维持生活。刘某的父母也相继去世,没有父母供养的刘某没有被丈夫接回家中,要求其扶养被拒绝,刘某只有暂住在其弟弟家中,现因刘某没有经济来源,遂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承担扶养之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被告拒不发行,显属不当。对于扶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本地农村的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本院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遂作出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