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鉴定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11-05-05 浏览次数:553
丰县法院在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况较前几年明显增多,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存在拖延诉讼的行为,人为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周期增长,为此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一、成因分析
一是《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为用人单位设定了严格的责任。为逃避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常常在庭审中突然拿出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主张双方已签订或续签过劳动合同。劳动者则主张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采用伪造签字,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由于该鉴定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确定,法官需要进行是否鉴定的释明,一旦鉴定必然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
二是实践中很多单位采取签字领取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奖金,有时劳动者出于保险难以跨地域转移等考虑要求不交保险而由单位发给保险补助。用人单位往往提供工资袋、收条等主张已经发放相关工资和待遇,而劳动者则主张签字伪造或者用人单位在写好的收条空白处单方、私自填写内容,主张进行相关鉴定。
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常提供单位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张非法解除,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关系通知系劳动者伪造,公章是劳动者利用之便私刻或私盖,此类案件需进行公章鉴定以确定事实。
二、对策建议
一是慎重采取鉴定方式,合理转移举证责任。法官应对劳动合同等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力图通过对合同条款前后是否存在矛盾,格式、内容是否连贯、公章是否明显不同等明显瑕疵的分析,要求提供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件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做出合理解释,如不能合理解释,及时转移举证责任。
二是对确需鉴定的,尽快要求当事人提供检材和比对样本,调取相关工商部门的备案样本,尽快安排质证和移送鉴定,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鉴定时间较长的,及时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联系,督促鉴定部门尽快做出鉴定结论,以便及时作出裁判。
三是对于通过综合分析或鉴定能够认定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伪造、变造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依法追究其责任,提高诉讼欺诈和妨害民事诉讼的成本,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