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功能结构论角度审视“陪而不审”
作者:杨奎 发布时间:2011-05-05 浏览次数:600
一、绪论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引鉴国外陪审制度的基础上融入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创制而成,目的在于与人民一同分享司法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陪而不审”现象,这是我国司法制度面临的一大尴尬。法律功能结构论[1]阐释法律制度均为元素复合体,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元素的实质架构。在元素所属系统的功能受限时,优化元素所取得效果更为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元素;人民陪审员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成元素,同时也是司法制度的子元素。”陪而不审”的根源实质上是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但司法制度的改良只能渐进式地完善,”牵一发而动全身”,故欲改变司法制度的固有属性来解决”陪而不审”问题显得有些无力。本文试图探究”陪而不审”现象的原因,并针对改良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成元素提出对策,以期标治”陪而不审”问题。
二、发散审视-- “陪而不审”的主要成因
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制度运行失真并出现”陪而不审”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博弈失衡的结果。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子集,存在于司法制度之中。我国的司法制度具有社会主义特性,带有强政治色彩;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出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警惕而设立,初衷是民享司法权并维护公正。这说明二者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国家权力的强势地位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只能被异类运行,虚化成为必然。
(二)平台弱权的结果。在我国现行的法院权力机构中,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基础平台的合议庭处于严重弱势地位。虽然法律赋予了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司法职能,但院长、庭长审批制度使得合议庭处于”下级”地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成员自在”下级”,最终导致”陪而不审、合而不用”的局面。
(三)被动”从众”的结果。《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应当少于三分之一,并且陪审员不能担当审判长。”只要有一个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即符合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法官一陪审员”模式最为普遍,单从数量结构构造而言人民陪审员便处于弱势。审判长和审判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人民陪审员也囿于从众心理极易同意其一致意见(即使坚持自己意见也只能”按多数人的意见办理”,故坚持也徒劳)。
(四)先天不足的结果。不可否认,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决定》也严格了选拔程序,但仍难适应案件多变且复杂的现实。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新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复杂。大部分人民陪审员都属于”法外人员”[2](指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基础的人员)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难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法律适用意见。
(五)”王国独立”的结果。我国的法院行政化问题比较突出,法院内部干部按照行政级别排序,法院系统内部形成了一个”独立王国”。很多法官养成了”唯上不唯下”的处事观念,常常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俯视人民陪审员;僵化的法律思维模式,加之固有的职业习惯,使得有的法官不重视陪审员,不屑陪审员的发言和意见,更不会去采纳,将陪审员身上散发的社会意见弃之门外。
(六)赏罚缺失的结果。一个机制要得以良好运行,必须要有明确的赏罚制度。虽然《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奖励,但缺乏如何奖励、奖励标准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实施过奖励措施;从处罚的角度看,除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外,最重也是唯一的处罚便是免除职务,对于那些够不上免除职务又工作不认真的人民陪审员没有任何处罚措施。赏罚机制的缺失导致陪审员缺乏压力和动力,”陪而不审”便不足为奇了。
三、理性升华--”陪而不审”的治标之举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司法监督的有力保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因而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功能,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做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建议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避免”陪而不审”现象的长期存在。在司法大环境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解决”陪而不审”问题,且考虑实效性,只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内部元素进行优化改良。出于类别清晰的考虑,笔者将涉及实质架构人民陪审员的关联元素的举措单独罗列,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人民陪审员的架构关联元素。人民陪审员是司法制度的子元素,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运行元素。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功能,,从人民陪审员的架构关联元素探究,可以从下方面着手:
1.健全遴选制度。《决定》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陪审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相距甚远,很多”法外人员”充数于陪审员行列。笔者建议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应当强调精英化,各级人大在选举陪审员的时候,优先将那些文化素质高、具有一点法律知识基础的公民,特别是一些行业专家、学者充实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让那些没有法律知识基础的人员来参与审判很难发挥陪审员制度的应有作用;反之,让一些专家学者参与到庭审工作来,其能够针对事实认定提出自己的理性观点,与法官的知识结构形成互补,促进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选后培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陪审水平。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把鼓励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培训方式应以观摩、点评为主要模式,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3.延长悉案时间。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一般只有在参与庭审的时候才能对案件进行一定了解,导致其在庭审合议的时候很难形成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因此,笔者建议在庭审之前尽量提前一段时间(比如一周)给人民陪审员提供案情情况,使其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资料、了解案情、形成观点。
(二)改良其他元素。解决”陪而不审”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个系统的规划和安排。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认知教育。这里指加强广大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的认知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努力增强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的认同度;组织定期与不定期学习教育,端正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使得广大法官认识到这种制度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监督价值,打破”独立王国” [3]的界限。
2.细化奖惩制度。毋庸置疑,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赏罚分明,让百姓切实感受到陪审员制度的存在。国家、法院、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营者”,百姓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消费者”,最关心制度在审判中能否有实效,最关心自己的消费是否得当和有价值。因此,应当健全和细化奖励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同时细化惩罚制度也会给予其一定的压力,使其兢业守责,并最终保障制度功能的良好发挥。
3.完善合议庭制度。合议庭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基础平台,但当前的合议庭制度并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职能,在某些方面甚至与其职能背道而驰。从内部看,权力分配不合理,审判长的权力严重大于人民陪审员,使得制度运行失真,导致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应有的平行结构变成了”上下”结构;从外部看,院长、庭长审批制度使合议庭独立性大打折扣,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也随之折扣。因此,应当渐进式地废除我国法院系统内的院长、庭长审批
制度;完善职责分配,强化合议庭的责任承担;健全配套措施,赋予陪审员拥有更多的话语权。[4]
四、结语
以上建议为治标之举,要从根本上杜绝”陪而不审”,达到治本之效,必须准确地把握问题背后的司法制度结构性问题,去除司法权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偏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出于社会稳定的考量,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达到真正的价值认同还需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必须常态化践行治标之举,以期为最终杜绝”陪而不审”做好铺垫。
[1] [美] 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 《论陪审制度的完善》 林亮景著 载于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 《法的独立王国》 姚国建 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7期)
[4] 《东疆学刊》 2010年第4期 第83-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