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月,宜兴法院曾公开审理一起旧摩托车私自买卖引发巨额赔偿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时隔一年,该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得到妥善解决,执行申请人日前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2009年,胡某将尚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旧摩托车拆掉车辆牌照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了收废品的叶某。在将旧摩托车拖往废品站的路上,叶某又以400元价格将该车转让给了一外地民工。然而就是这辆不值钱的旧摩托车,却在不久后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驾车人在肇事后逃逸,警方根据摩托车的车架号码找到了胡某,后又找到叶某,但叶某无法提供外地民工的确切身份资料。最终,死者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车主胡某和收废品的叶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车主胡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则由叶某承担。

 

法院判决后,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胡某主动履行了义务。另一被告叶某表示,离婚后她就从安徽来宜兴打工,靠收购废品为生,年收入不足万元,还要抚养一个尚在读书的女儿,经济及其困难,根本无力支付巨额赔偿款。执行法官在实地走访时也发现,叶某一直住在简陋的出租屋内,案件带来的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患上多种疾病,身体十分虚弱。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还邀请申请执行人亲自到场察看叶某的租住地。亲眼看到出租屋里破败的情景,申请执行人发自肺腑地对执行法官说:“她的生活处境这么困难还愿意尽力赔偿,实在太不容易了。” 最后,在叶某向老乡、同行筹借了8000元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余款,一次性了结了这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