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财产已处理 复婚再离分割该如何
作者:陈勇 王晓燕 发布时间:2011-05-04 浏览次数:366
夫妻因感情不和曾协议在法院协议离婚,对共同财产分割作了明确约定,后夫妻复婚共同生活,现因感情不和,再次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沈某与丈夫罗某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1991年8月16日婚生一女孩。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199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幢归妻子沈某所有。2006年3月20日,双方登记复婚,后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丈夫罗某同意与妻子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离婚时约定归女方的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鉴于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争议房产原离婚调解书已载明涉案房屋归原告沈某所有,而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复婚前该房屋属被告个人所有,亦即原告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复婚后,原调解书涉及人身关系部分的内容,如婚姻关系等,因与结婚证相抵触固然失效,但不抵触的部分如财产分割内容不能视为失效。遂作出原被告离婚,不支持被告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