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法院发出我省首例缓刑考验期“禁止令”
作者:徐健 发布时间:2011-05-04 浏览次数:263
5月3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江(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同时在禁止令中告知被告人如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0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小江在担任其表哥表嫂婚礼伴娘期间,乘隙溜进其表哥婚房内,从房内衣柜内的手提包中窃走两个红包,里面有现金20800元。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江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盗窃亲属财产,且案发后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帮教,适用缓刑可不致危害社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该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并将“禁止令”的内容写进了判决书。
解读“禁止令”
南通港闸法院刑庭法官王冯介绍,这是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该院发出的全省法院首份“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并且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说,被告人一旦违反“禁止令”,将可能被收监执行。
“‘禁止令’的推出,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缓刑期间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自我改造,也有利于执行机关加强监管,是刑法对缓刑考验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