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通知后逾期仍呆出租屋内 法院判决迁出并交2倍使用费
作者:丁文娟 颜建江 发布时间:2011-05-03 浏览次数:329
收到房东限期搬出通知书后仍呆在出租屋内,法院依法判决房西迁出并交双倍日使用费。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案件。
2006年,无锡一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一协议,约定:租期为5年,即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09年10月30日,双方又对协议重新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协议履行期满,则自动终止。到期后张某须按时搬离租赁房,逾期按合同日租金双倍支付占用期间租赁费。2010年10月8日,该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让其月底前归还出租屋。嗣后,张某无动于衷。为此,公司方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迁出房屋并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至迁出之日止、按日租赁的双倍即219.16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张某表示其与公司方的租赁协议尚未到期,应以第一次签订的期限截止日即2011年12月31日截止,拒绝迁出。
法院认为:双方重新约定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故公司在2010年10月8日通知张某租期于月底到期且不再出租也合法。鉴于租赁关系于2010年10月31日终止,故张某应按照协议搬出租赁屋。而张某仍未搬出,应按协议向公司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即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迁出之日止、按日租赁的双倍即219.16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履行协议是按照第一次签订的还是按照第二次签订的租赁协议。第一次签订的租赁协议上明确规定了涉及租赁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另行规定。双方在履行第一次签订协议过程后,对租赁期限等做了变更,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的。而且重新签订的协议下面有张某本人亲笔签字,意即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双方同意第二次的协议已经变更了第一次的协议的部分内容,故双方应按已经变更后的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