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下关法院人民调解室成功协解了一起十一年前人损案件的后续增加赔偿费用。

 

200014日,13岁的汪?在放学途径下关发电厂生活区的人行道时,不慎跌入热水窨井,致其头面部以下大面积烫伤。事发后,下关电厂给予积极救助,努力挽救了汪?的生命。但因伤势较重,汪?留下了严重的精神障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双方就赔偿问题曾于20056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201012月,汪?提起诉讼,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大唐南京下关发电厂增加赔偿费用,该厂希望能依照法律规定一次性解决纠纷。

 

调解中,调解员了解到汪?从小丧父,其母患有“子宫颈癌”,经济十分拮据。若一次性支付赔偿费,如何保管及支配这笔巨款对这个家庭来说有一定困难。如果钱被无计划的使用,汪?今后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费既可一次性给付,也可按定期金方式支付。经向大唐南京下关发电厂释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南京大唐发电厂每月赔偿汪?生活费800元、营养费800元、护理费650元、水电费500元、房租费400元,以上费用共计3150元。上述款项自2009121日起至20111130日止,每月20日前给付;医疗费用实报实销。22011121日以后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