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拆迁分得4套房,母子为争夺房权闹上法庭。拆迁房究竟是夫妻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近日,无锡南长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儿子有权分得部分安置房。

 

沈玉英与陈强原是夫妻,生有两子陈老大和陈老二。陈强有一栋祖产,几经翻建。2000年儿子结婚,该房再次进行加层和扩建,后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确定所有权人为陈强,共有人为沈玉英。2003年该房面临拆迁,陈强一家共分得4套安置房,陈老大交纳房屋超面积贴费、进户费等16万余元。2008年,沈玉英与陈强离婚,之后与两个儿子共同签订《分房协议书》,约定每人分得1套安置房。后沈玉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套安置房归其所有。

 

沈玉英诉称,拆迁房是与陈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儿子没有份额。两个儿子辩称,他们在建造该房时也有贡献,并且家庭内部已达成分割协议,故要求按照2008年的分房协议来履行。

 

法院认为,《分房协议书》明确4套安置房的分配是经“全家同意”,该约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故法院判决沈玉英、陈强及陈老大、陈老二各自享有1套安置房的所有权。(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在于财产是否为家庭成员共同积累。本案中,子女在老屋翻建、拆迁过程中均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该拆迁房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分房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