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家电过程中,张某与店主王某发生口角,并借着酒劲将前来劝架的李某划伤。428日上午,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11月,张某与妻子刘某为了自家电磁炉的修理事宜再次来到王某经营的家电维修店,声称电磁炉被王某修坏了,不能继续修理,要求王某给予更换,遭到王某的拒绝。喝了点小酒的张某越说情绪越难控制,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的邻居李某见势不妙,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赶忙上前来做双方的工作,试图缓和紧张的气氛。不料张某认为李某多管闲事,竟然将矛头指向了李某,继而与李某发生争执,借着酒兴的张某手持无底烂啤酒瓶追到李某的店里将李某的面颈部划伤,致愈合伤口达13厘米,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