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反映空头支票现象频繁出现
作者:曹黎丰 发布时间:2011-04-28 浏览次数:509
近日,平江法院民二庭受理的涉及空头支票所引起的诉讼增多,仅4月的第2周就出现了3起该类诉讼,空头支票现象的频繁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持票人的利益,破坏交易诚信原则,而且严重破坏了票据流通,影响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一、原因分析
1、出票人存在恶意。出票人明知支票不能兑现而出票,分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恶意出票和以拖延债务履行的恶意出票。前者涉嫌诈骗犯罪,后者出票人抱着有拖无欠的心态,以签发空头支票的形式拖欠资金,一般也不会主动采取措施支付支票款项。
2、出票人存在过失。一些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资金实力不强,流动资金紧张,在选择以支票方式结算的资金流动链时,一旦某一环节出现脱节,支票就会形成空头。有些出票人习惯将资金放在隐蔽账户,在有支票需要兑现时才将资金转入基本户,容易因操作不及时产生空头支票。还有的出票人财务人员疏忽大意,错用印章或支票,造成空头支票。
3、交易习惯存在隐患。有些企业习惯将支票作为预付款凭证或抵押物,签发支票后一旦基础交易出现纠纷,当出票人无法收回支票而又不想付款时,就会抽走资金或不往支票账户上存入资金,使持票人无法兑现。
4、监管存在漏洞。我国《票据法》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行的行政处罚是由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方面商业银行行使罚款权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存在抵触,另一方面开户银行也存在对空头支票不报、漏报、迟报的情况。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大对恶意出票的制裁力度。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针对不同原因引发的空头支票,应建立体系化的分等级的处罚规定,从警告、罚款到责令停止支票业务,逐级递增,及时高效处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其次,建立由行政向刑事过渡的责任制度,对于故意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符合犯罪构成的,应依刑法处理,加大对金融秩序故意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2、丰富金融工具,扩展金融服务。建议银行可以与其优质客户订立一定额度的透支契约,也可以增设保付支票,防止因客户偶尔资金周转意外而导致空头支票。同时,针对作为支付工具的支票部分承担信用功能的实际情况,建议银行逐步推广和扩大商业汇票和本票的使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支票的信用度,促进支票的正确使用。
3、加强票据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院应当多通过开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票据法律知识的普及,督促广大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全面、正确地掌握票据法律的性质和特点,促进全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同时,宣传教育活动对象也应该涵盖银行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促使其能正确认定空头支票,避免漏报错报和漏罚错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