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沧浪法院1030日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朱某利用合成不雅照进行敲诈勒索一案,于今天上午做出判决。

 

被告人朱某在20124月间,将网上发布的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的领导照片和黄色网站上的色情照片通过电脑软件进行合成,然后再把这些伪造出来的裸照等不雅照片连同一封勒索信一起寄给各个领导。在勒索信中,朱某自称为私家侦探,受别人委托调查收集到该领导不光彩证据,如果不想该照片曝光就按心中所要的金额将钱打到指定的银行卡上。庭审中,据朱某交代,其通过快递方式分两次共向江西、浙江、江苏等地企事业领导寄出有电脑合成裸体床照及敲诈信的快递274封。直到案发时为止,朱某用于收取敲诈勒索钱款的账户无分毫款项进账。两位来自苏州的企事业领导在收到朱某寄来的索要人民币共计85万元的勒索信及不雅照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导致朱某落网。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沧浪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本案被告人朱某利用电脑软件合成的不雅照进行敲诈勒索,虽并未实际从中获得任何钱款,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利用伪造的不雅照对被害人就是以毁坏名誉的方式相威胁。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先期交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江苏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本案被告人朱某的敲诈勒索金额为85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由于其属于犯罪未遂,因此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