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卡冒领存款 银行被判赔偿部分损失
作者:蔡利娜 发布时间:2011-04-28 浏览次数:376
4月24日,无锡中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克隆卡冒领存款引发的纠纷。
2009年4月,肖某冒充医院工作人员,向经营布店的邵某谎称医院需订购大量床单被套,带领邵某到医院签订合同。途中,邵某在肖某要求下到银行办理信用卡1张。办卡过程中,吴某伺机偷窥到邵某设置的密码。随后,肖某将邵某带到医院财务科,将事先等候在门口的刘某介绍为财务科科长。刘某要求查看邵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趁其不备,使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卡内的信息资料。刘某提出让邵某在银行卡上存入10万元之后再签订合同。当天,邵某即往该卡内存入10万元,并电话通知了肖某。肖某、刘某等人随即利用复制的信息克隆了银行卡1张,在ATM机上通过转帐和提现将邵某卡内存款全部取走。案发后,刘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10万元赃款未能追缴。邵某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其存款1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必须有银行卡及相应密码,缺一都不可能取到款。导致邵某银行卡中10万元被取走的原因是邵某在办卡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而被他人偷窥密码,以及其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而被他人复制了卡内信息资料。犯罪分子利用复制卡和偷窥的密码,在ATM机上将10万元取走,该财产损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负责退赔。邵某未能做好保密,被犯罪分子利用,应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不存在过错,依法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密码被偷窥的时间在办卡时,地点在银行营业场所,同时银行对伪造的信用卡没有鉴别能力,足以说明银行对此具有重大过错。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在办卡时明知周围有人,但未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没有采取一手遮挡一手输入的方式设置密码,疏忽大意是导致其密码被泄的主要原因。而犯罪分子能在邵某办卡时偷窥到密码,也说明银行的安全服务保障存在隐患。邵某轻信犯罪分子所言,对明显存在漏洞的说辞未加甄别,被犯罪分子伺机复制了其银行卡内信息资料,对此,其负有全部责任。复制的银行卡,不是真实的权利凭证,却通过了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认证,说明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据此,无锡中院酌情判定银行向邵某赔偿存款损失4万元及相应利息。
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如果克隆卡能够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可能的解释只能是银行卡技术含量太低或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提高银行卡防伪性能,提高银行卡系统信息的安全性,都是银行需要正视并投入人力、财力着手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