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付给前妻引纠纷
作者:邢军 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1-04-28 浏览次数:404
因买方不知情,而将购房余款付给了卖方的前妻,导致卖方不认可而对簿公堂。近日,泗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丁勇与妻子黄小梅在一处商业街购买了两间门面房,后来两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协商这处门面房归丁勇所有。不久,丁勇将门面房卖给了张斌,因房产证上只有丁勇的名字,买卖合同上黄小梅并没有签字,张斌当场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办理过户手续时,黄小梅也在手续上签了字。几天后,张斌将40万元余款存了一张存单,在丁勇姐姐在场的情况下交给了黄小梅。没有拿到房款的丁勇对于黄小梅领取的40万元不认可,认为已经离婚,根据合同相对性,该款应当支付给自己才算数,遂起诉至泗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丁勇的离婚情况并未向被告告知,导致被告将房款付给了原告前妻,遂认定被告支付黄小梅的40万元视为向原告丁勇支付,对丁勇产生法律效力。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