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民王某拿着一张借条起诉朋友倪某要他还10万元借款,倪某承认借条正文是自己所写,落款“倪某”不是自己所写,倪某解释说,当时谈借钱条件时发生分歧,钱没有借到,所以未签名落款。王某却坚称倪某向自己借了钱。这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扑朔迷离,靖江法院最后根据双方的意愿就各自陈述的借条形成过程进行了测谎,并以双方以测谎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约定,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手握借条起诉朋友还钱

 

王某与倪某是朋友。去年6月的一天,王某持署名具借人“倪某”的借条原件一张,到法院起诉要求倪某还款100000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现金壹拾万元(100000.00)整,现有一辆桑塔纳作抵价借期一个月,如到期不还车归王某所有。倪某。2009615日。”

 

法庭上,倪某喊冤:“借条正文内容是我所写,但由于写的时候对借款的条件未谈拢,钱没有借成,我就走了,后面我的签名及日期是王某在我留下的借条上添加的,并非我所写。”

 

对倪某的说法,王某很是愤慨,他向法庭陈述了借条形成的经过:“ 2009615日,倪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工地上要交租金和买设备再向我借款50000元,一个月内连同以前借的35000元一起还我。还要我把以前他写的借条都带上,他出10万元的借条给我,并用他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担保。当日,我带了50000元现金及35000元的借条来倪某住处交给了他,他把早已准备好借条交给了我。我实际借给他是85000元,15000元算利息。以前的借条交给倪某后,他当场撕掉了。后来借款到期后,我每次催要,他总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现在借款快一年了,仍不见倪某还钱,才起诉他的。”

 

倪某指责王某在撒谎,并表示,如果王某坚持借条是我所写,我申请对签名、日期进行笔迹鉴定。王某不同意,认为借条没有当着我的面书写,很可能是倪某事先作了手脚,是别人代他签名、书写日期的。笔迹鉴定结果肯定对自己不利,坚决不同意笔迹鉴定。

 

双方请出测谎仪确定案件事实

 

这笔钱到底倪某有没有借到?法院一时难以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王某提出,既然倪某不承认向我借到钱,我申请对借条形成的过程进行用用测谎仪进行测谎。倪某为表示自己清白也同意。

 

法官向双方释明,测谎结论并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仅有测谎结论,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只是作为法官审判中参考。

 

但双方一致同意就借条形成经过进行心理测试并以测试结果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庭依据测谎结果判决原告胜诉

 

双方共同选择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所述借条形成进行心理测试,去年9月,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运用测谎仪对双方进行心理测试,结果表明,接受测试时,原告王某心理反应基本正常,通过测试;被告倪某心理反应异常,未通过测试。

 

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以测谎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认定倪某向王某借款85000元。对于原告王某要求倪某支付借款利息15000,并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后,判决被告倪某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1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判决生效后,倪某未上诉。

 

 

法官点评:目前测谎技术引入民事案件并不鲜见,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测谎结论并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仅有测谎结论,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测谎结论仅作为法官定案时参考。本案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存有瑕疵,且双方对借条形成经过陈述不一致,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借款事实难以查明。原、被告都同意对各自所述的借条形成经过进行心理测试并以测试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认可争议的解决方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庭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本案以测试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