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都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确认收养协议无效的纠纷。让审判人员哭笑不得的是——在收养关系存续的20年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竟然未曾谋面,更不要说共同生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戚某于19911123日,与陈某的祖父签订了一份收养协议,双方约定:陈某送由戚某收养,陈某祖父支付戚某2500元补偿金。说到这里,大家可能有点疑惑,怎么陈某的祖父不仅不宝贝自家孙子,还花钱将他送给别人收养呢?原来,陈某的祖父是为了解决陈某父母的计划生育罚款才签订此收养协议的,而并未将陈某送到戚某家中收养,所以这对“父子”才会从未谋面。一晃二十年过去了,戚某年事已高、无其他生活来源,腿部又有残疾,想要申请“五保”,这时候麻烦出现了。戚某才将这名不副实的“儿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协议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某并未在戚某名下进行收养子女户籍信息登记,而是登记在陈某祖母的名下。陈某的父母对陈某祖父与戚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知情,陈某也同意将收养关系解除。

 

本院认为,戚某与陈某祖父签订的收养协议,并非陈某生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后陈某生父母亦未追认,且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依法支持戚某要求确认收养协议无效的请求。到此,这样一出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而造成的闹剧,才在20年之后得到解决;戚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