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被认无效 没有责任照样获赔
作者:范昰彧 发布时间:2012-11-07 浏览次数:301
车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能大家都听说过一些。很多有车的朋友也可能知道,发生事故后,如果己方无责,那么基本都是对方的保险公司来赔偿损失。这是一件看起来非常“合理”的事情。然而,看上去“合理”的事情,是否就是合法的么?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事故赔偿纠纷。
原告陈先生拿出了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指出了这条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年5月,陈先生行车途中被人追尾,修车花了3万多。而保险公司以对方全责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冤有头债有主,谁的责任谁赔偿,很简单的事情。况且我们的合同里白纸黑字都写清楚的,公司只按责任比例来赔偿。”保险公司的一位员工表示,他们只是按照合同,照章办事的。
合同上确实是这么写的,但又为什么会被法院认为无效呢?承办该案的王法官表示:“合同的条款应该是双方协商共同签订的,现在的保险合同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现成格式条款。根据现行法律,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条款,可以被视为无效。”很显然,合同中的这个条款就是为了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故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王法官补充道。
一位车保业内人士也透露:“保险公司都拿这一条作为保护伞,然而真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很难起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陈先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