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套现诈骗获刑受罚
作者:仇志坚 丁晶 发布时间:2011-10-27 浏览次数:376
近日,江苏省金湖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7年8月份,仅有初中文化的金湖闵桥镇农民(31岁)的被告人龚某某因拖欠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追债万般无奈,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好友李某某将自己租来的苏MOA807帕萨特轿车抵押给崔某某,套现骗得抵押款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出租人找其索要轿车,龚某某见事情败露长期潜逃外地。2011年7月15日龚某某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石新派出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龚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